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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通知》發布 |
發布時間:2019/11/21 點擊次數:231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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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關于推進海綿型建筑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的工作要求,加強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市建委關于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通知》(津建規〔2017〕301號)等有關規定,海綿城市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分項、分部工程驗收時,應當依據設計圖紙對海綿城市設施同步進行過程驗收。建設項目采用分期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可按當期建設范圍進行驗收。
三、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海綿城市設施布局、規模、豎向、溢流排水口等關鍵環節進行驗收。
四、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組成驗收組,對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進行專項驗收,根據需要可邀請海綿城市專家參加驗收。驗收組對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驗收工作做出全面評價,形成《天津市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當包含驗收意見結論、海綿城市設施驗收一覽表等內容。
五、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海綿城市設施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含《天津市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驗收報告》。
七、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專項驗收資料應當單獨組卷歸檔。
八、本通知所稱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主要包括:下凹式綠地、透水鋪裝、植草溝、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花園、生態樹池等)、濕塘、調節塘(干塘)、蓄水池、調蓄池、植被緩沖帶、綠色屋頂、雨水桶、截污型雨水口等。
九、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0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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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天津建材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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